通讯员高雅杰报道 原本一件很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,却因为双方一语不合而将矛盾扩大,最后还闹上法庭。日前,这起总价值72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府谷法院民二庭法官悉心调解,最终平息了这场纠纷。
2011年9月14日,原告冯某、被告刘某在中间人席某主持下就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一事达成协议:刘某以72万元将房屋出售给冯某,冯某将购房款首付金50万元交付刘某后,刘某应允许冯某在一周内搬入所购房屋,房屋产权变更待付清剩余房款后双方再办理。2011年11月7日原告冯某给付被告12万元后,被告借故父亲不同意卖房,千般理由阻挠原告搬进所购房屋。气愤之下,原告冯某将被告刘某起诉至法院。
府谷法院受理案件后,庭审调解中,原被告各持己见,怒目圆睁。原告认为被告违约在先,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62万元;被告则称原告冯某交62万元住进房子只是原告的单方意思表示,且原告于2011年10月给被告打的欠条上明确注明房款应在2011年11月以前付清,原告在约定日期内未付清房款,造成房子现仍空闲,原告应承担被告损失。
为达到案结事了,息诉止争的目的,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,承办法官不厌其烦,再次主动召集当事人展开调解,经过深入浅出的辨法析理,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:原告立即搬入所购房屋,且原告在10天之内付清被告刘某购房款10元。至此,在承办法官倾心努力下,两家由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闹得不可开交的矛盾,得到了圆满解决,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
